吊手岩消防隊目殉職事情死因研訊開庭,法庭內外,涉嫌「害死」 消防員的休班警察自然成為眾矢之的。事件的焦點是, 當日這位休班警員明明看到「懸崖危險,切勿前進」的警告牌, 為何仍然攜同女朋友前行?
有行山的朋友都知道,每當去到某些分岔口,就會見到「懸崖危險」 、或「溪澗危險」等警告人不要前進的指示牌, 一些識途老馬行山人士會知道這些「前路不通」路段, 通常都有特別漂亮的風景看,他們不理警告照樣前行,並以此為樂。 一些經驗較淺的行山者亦有樣學樣,誤信沒危險,跟著前行。
然而,不管行山經驗深淺, 這種不理會危險警告照樣前行的態度都是要不得的! 政府豎起這些警告牌,一定有原因,要是行山者能夠安全進出, 只能說是剛巧夠運,絕不能掉以輕心!當然如果有人執意尋死, 我們沒法攔阻,但最令人感到羞耻的是這些不理會危險警告的人, 往往被困後又報警求援,最終「累死」了救援人員, 而這種可悲的鬧劇接二連三在香港上演。
我認為單單豎起「前路危險」字樣阻嚇性不夠, 政府應該同時在旁豎起「免救聲明」牌!並清楚列出以下免救原則:
1. 基於前方為危險路段,如遊人擅自闖入,政府有權拒絕救援。
2. 如遊人遇事要求救援,政府有權事後追索救援成本。
3. 政府有權向闖入危險路段者追討法律責任。
我建議豎起這個「免救聲明」牌,並非單單寫幾個字那些簡單, 而是呼籲香港社會重新審視救人原則!社會必需經歷一番討論, 才能改變這些救人原則和相關法律。而生命教育要馬上展開, 政府和個人的權利與責任亦要介定清楚。
生命教育的第一要旨就是,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, 一定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。明明已警告你前路危險但仍執意闖入, 那麼你就要為自己生命負責, 被困了不要大安旨意以為打個電話報警就有人馬上來救你。 既然有人蓄意讓自己身陷險境,政府亦沒有責任和義務去施救。
對於任職於政府的拯救人員包括消防員、警察、救護員等, 他們亦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。 既然已介定清楚擅闖危險地段者政府沒責任施救, 如果救援人員到了現場仍然決定施救,他們便要為自己生命負責, 他們有責任選擇最安全的方法和時機去救人, 保障自己和同伴的性命。
相信反對者會說,訂立免救原則,等同教救援人員見死不救, 違反人道精神。問題是,我們要介定清楚,何謂人道? 現在香港的情況是,但凡有行山者報警,政府不問情由, 都會馬上派人去救,救援人員救人心切,往往在時間極度倉卒、 裝備嚴重不足的情況下,仍強行冒著生命危險救人。 要求他們為魯莽行山者而捨救相救,對救援人員來說,是否人道?
如果行山者是在政府已規劃好的行山路徑上旅遊, 等同受到政府保護,出事了政府人員第一時間去救,無可厚非。 但如果政府明明已豎起危險勿入路牌,此人仍執意闖入, 就不要理所當然地認為政府有必要冒生命危險提供人道救援了! 救是人情,不救是道理。
情緒哭訴誰是誰非沒有用,社會需要辯論以上免救原則, 讓行山人士認清自己的個人風險和社會成本,避免慘劇發生。